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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《经济法》科目答疑(二)


2012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《经济法》科目答疑(二)

问题 1 : 《经济法》教材第 19 页第二段所述:“从应然的角度说,调制权应当首先在宪法上加以明确。”请问如何理解 “ 应然的角度 ” ?

解答: “应然”就是指应该的、应当的、理想的状态。也就是说,调制权本来是应当在宪法上加以明确的。

问题 2 : 《经济法》教材第 62 页,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:( 5 )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、法律、咨询等服务的人员,请问如果甲拟任 A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,但是甲正在担任 B 公司的法律顾问,他能担任 A 公司的独立董事吗?

解答: 只就本条而言,在 B 公司不是 A 公司的附属企业的前提下,甲可以担任 A 公司的独董。

问题 3 : 《经济法》教材第 167 、 168 页, [ 例 4-5] 解析 (4) 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符合规定,但不能从资本公积中出资 …… ,请问在教材何处写到这一规定?

   解答: 《经济法》教材第 67 页第 2 自然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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